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簡上附民,6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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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馬譯政

被 告 劉宗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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