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陳仕豐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