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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瑞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同時有得易刑處分、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或經宣告逾有期徒刑6月之刑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其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亦然,此觀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存卷可參。
㈡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說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陳瑞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洗錢防制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2月23日前之某時許 | 112年12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08、109號 | 士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6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13年度審簡字第247號 | 113年度士簡字第269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3月11日 | 113年4月10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案號 | 113年度審簡字第247號 | 113年度士簡字第269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3年4月16日 | 113年5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是 | |
備註 |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63號 |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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