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279,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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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大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大維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大維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大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部分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2前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表二編號2至4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35、68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附表二編號2、4部分之確定判決及日期,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內容有誤,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35、684號判決送達證書、檢察官上訴書及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5號案件之審判筆錄附卷可佐。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屬正當。

四、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未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審酌受刑人附表一所犯各罪分別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附表二所犯者分別為侮辱公務員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各該行為態樣、罪質不盡相同、各該犯行間隔時間、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未就定刑回覆意見等情,分別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將來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表一:受刑人劉大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等 傷害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06/19 111/02/11 111/04/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239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2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 128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67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 175號 判決日期 111/03/28 111/11/01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 128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67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 1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5/06 111/11/29 112/12/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更緝字第75號 (編號1、2已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2號


附表二:受刑人劉大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妨害自由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2/11 111/01/21 111/04/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552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4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5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6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435、68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 175號 判決日期 111/11/01 112/08/24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 6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435、68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 17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29 112/09/26 112/12/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537號 (已執畢)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1號 (編號2、3、4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35、68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4/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35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435、684號 判決日期 112/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435、68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1號 (編號2、3、4已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35、68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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