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29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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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杜○○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何珣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杜承哲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於繳納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財產之扣押。

何珣於繳納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財產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之被告杜承哲所匯入聲請人杜○○(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杜○○帳戶)、聲請人何珣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珣帳戶)內之款項,聲請人2人不知悉是否為被告杜承哲於實施詐欺犯罪而獲取。

倘本院認定確為被告杜承哲於實施詐欺犯罪而獲取之犯罪款項,聲請人2人已具狀聲明同意依法予以沒收或追徵。

然因上開銀行帳戶屬聲請人2人所有,因未諭知扣押,且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請求先行繳還犯罪所得,准予解除警示帳戶,發還聲請人使用等語。

二、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

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項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從而,於保全追徵抵償之扣押,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立法理由所謂「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當係指所提之擔保金,足以代替原遭扣押標的之財產價值。

且為確保公法債權之完全實現,所稱「相當之擔保金」,係以繳納「足額」擔保金為原則,尤其在所保全財產低於應受追徵價額情形,至少要繳納與保全財產等值之擔保金,始謂「相當」。

三、經查:㈠被告杜承哲所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等罪嫌,前經本院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杜○○帳戶內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何珣帳戶內311萬5,795元之款項,及聲請人何珣名下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TRJ4BbYbGiKe1JTdxa8eTC6JcXhwQnGkFg)、bitget虛擬貨幣帳戶(TAax7ZEYc43EEpJKgPX4wyhJa9DJ8eDCYA)內之虛擬貨幣等財產,係由被告杜承哲帳戶直接、間接轉入,依照聲請人2人之經濟狀況,且前開財產取得之時間係在本案犯罪期間等各項情事,認上開財產是聲請人2人因被告杜承哲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而有保全扣押之必要,以112年度聲扣字第7號刑事裁定扣押,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㈡本院審酌杜○○帳戶、何珣帳戶內遭本院裁定扣押之存款,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第三人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

若聲請人已繳納足以保全日後對於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既可達相同之目的後,自無以扣押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款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是聲請人如繳納相當於原扣押裁定所認定聲請人2人上開帳戶內因被告杜承哲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存款之擔保金,應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追徵之目的,可認聲請人本案之犯罪所得已獲得保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無繼續扣押附表所示帳戶內存款之必要。

據此,本院審酌原扣押裁定所認定及扣押之杜○○帳戶、何珣帳戶內被告杜承哲所匯入之款項數額,爰裁定聲請人杜○○於繳納244萬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財產之扣押,聲請人何珣則於繳納311萬5,795元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財產之扣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財產所有人 財產 (新臺幣) 備註 一 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44萬元之存款 即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7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8所扣押之財產 二 何珣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311萬5,795元之存款 即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7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5所扣押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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