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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盈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盈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盈宏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民國107年7月27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
又附表所示各罪,雖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有受刑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刑,於法有據。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及4至7所示之6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
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甚大,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收矯治教化之成效;
又如附表編號3、8、9、11所示之4罪,其罪名不同,亦與上開各罪互異,各具獨立性,反映出受刑人具有不同犯罪傾向之人格特性,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更生、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以及附表編號4、5等罪曾經合併定刑所形成之內、外部界限,暨定刑之恤刑目的與責罰相當原則等一切情狀,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葉盈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
組成零件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8月中旬至107
年1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
7年度偵字第2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580號、10
7年度偵字第2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631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
2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
2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9月6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第16069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
字第16070號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
執字第1572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續上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9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毒偵字第129
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8月17日
107年8月17日
107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12月5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
第17259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
字第17259號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
執字第494號
原107年度審訴字第1191號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續上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2月3日
107年2月2日
107年2月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調偵字第2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調偵字第217
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2月26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7927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年1月30日
108年12月17日(聲請書
誤載為108年12月7日)
108年12月17日(聲
請書誤載為108年12
月7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
第296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
字第534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
執字第533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續上頁)
犯罪日期(民國)
106年11月28日
107年5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調偵字第6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
109年2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75號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年12月23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
第88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執
字第2156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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