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42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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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語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緝字第5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語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語宥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部分,雖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77號、第67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3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3年6月為重。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且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20號、第1283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820號、第1283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20號、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62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5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77號、第678號 111年度訴字第677號、第67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6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677號、第678號 111年度訴字第677號、第67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3月18日 112年7月4日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是 備註 1.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2.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0號 3.編號1至2所示案件,經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677號、第67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1.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2.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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