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44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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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強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強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強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存卷可參。

㈡另就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1月,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年3月為重。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李強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7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0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7號 112年度士交簡字第5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47號 112年度士交簡字第5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3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42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5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0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尚未確定)
編號 3 4 罪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4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54號、第11484號、第11254號、第1425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4號、第113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54號、第11484號、第11254號、第1425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4號、第11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個月
編號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1日 112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54號、第11484號、第11254號、第1425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4號、第1130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54號、第11484號、第11254號、第1425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74號、第11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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