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481,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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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佑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0號、113年度執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佑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姍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亦可資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判決確定案件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經原判決以112年度簡字第86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8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與各罪所處之刑之拘役78日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依上開判決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犯竊盜罪,行為類型及法益侵害不相同,犯罪時間分別於民國112年2月28日、3月10日、4月2日所為,與受刑人之前科曾犯竊盜等財產犯罪,而有相當關聯性,與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過失傷害罪,行為類型及法益侵害不相同,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欄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併考量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詢問意見表與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調查表已於113年5月23日寄存送達受刑人住所地之派出所,然受刑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

至於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過失傷害罪 宣 告 刑 拘役15日、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8日、112年3月10日 112年4月2日 110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22、5463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65號 112年度東簡字第280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10月20日 112年11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東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865號 112年度東簡字第280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19日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36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8日,已執畢)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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