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50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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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5月2日前,且附表編號1至4之罪,曾由新竹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又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因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需經受刑人請求之適用,檢察官因而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可准許。

四、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業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雖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經判處拘役40日、50日、50日,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經判處拘役55日,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定應執行刑後不得逾拘役120日,故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本件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5日、25日 (2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30日 112年1月16日、112年2月12日 111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36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501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號 112年度簡字第14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6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00號 112年度簡字第1491號 112年度簡字第16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19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5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28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新竹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67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50日、50日(3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3日 111年10月24日、112年3月2日、112年3月7日 111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3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030號等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9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9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45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9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6日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6號 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1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新竹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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