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606,202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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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6號
抗告人粟振庭
即聲明異議人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粟振庭因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606號裁定駁回後,該裁定書業於同年7月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3年7月6日起算10日之抗告期間(被告之住所在北投區而無需加計在途期間),至113年7月15日即已屆滿。然抗告人遲至113年7月16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此有抗告人所提刑事抗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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