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752,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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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靜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靜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靜芬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聲字第431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6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60000元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之7萬元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03月15日 111年03月08日 111年03月14日 111年0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9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0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66、21767、21768、217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47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25日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747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6月28日 112年12月19日 113年0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24號 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士林地院113年聲字第43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號 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士林地院113年聲字第43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5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60000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3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2罪)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03月10日 111年03月12日 111年03月12日 111年03月10日 111年03月10日 111年0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66、21767、21768、2176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66、21767、21768、2176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66、21767、21768、217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1月10日 113年01月10日 113年0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5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60000元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5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60000元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5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台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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