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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彥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7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96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陳彥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具狀表示無意見等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判 決日 期 112.10.25 112.10.25 112.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12.04 112.12.04 112.12.04 備 註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112年度偵字第14533、14613、18710、206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判 決 日 期 112.10.25 112.10.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57、758、759、79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12.04 112.12.04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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