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82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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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曜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曜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曜維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白曜維因犯賭博、洗錢防制法、侵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21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37號判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2號、113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之2年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賭博、洗錢防制法、侵占、詐欺,犯罪型態、侵害法益不同,就其犯罪、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1頁),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洗錢防制法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起至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12日 111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4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921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號 111年度簡字第1337號 判決日 期 111年8月31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921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號 111年度簡字第133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9月12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3月16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67號 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3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2號 判決日 期 113年3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年4月2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01號(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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