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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請人黃江德
選任辯護人陳鴻興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1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江德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惟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犯簡敬忠雖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但其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並經被告於偵查庭及移審訊問庭嚴詞否認在案,被告並無供詞反覆之情形,縱認共同被告王淑娟所述與被告供述不符,亦不足認被告有勾串之必要及可能,又縱若本案有前開羈押原因,亦無羈押必要,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1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典字第29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本院已因此撤銷羈押,是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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