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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魁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受刑人林俊魁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大多為其擔任公司負責人或董事長職務,利用不動產買賣交易,藉由不實事項誆騙被害人,詐欺所得總金額甚高之犯罪具體情節,除侵害各該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外,尚有侵害交易安全之社會法益,犯罪時間綿延多年,各罪之獨立程度相對較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以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有卷附本院意見調查表可參等情狀,兼衡其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106年5月17日 108年11月28日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日 108年9月25日、10月3日、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續字第38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70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7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0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2年12月05日 113年2月16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7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9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5日、12月25日、109年6月5日、7月13日 109年8月19日、同年月31日 107年8月23日、 108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848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9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1月28日 113年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9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2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3月1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17號(業經上開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52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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