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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昭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昭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昭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昭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112年度士簡字第68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2、4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之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1年6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犯罪之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7頁),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5月10日 111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80、18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80、18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80、18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 判決日 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7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45號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8日21時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85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68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1月27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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