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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威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威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64頁)。又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1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等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15年9月內,定應執行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4所示之罪,所犯罪名各為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且各次犯行之時間為於民國111年1月至000年00月間;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犯罪名則各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且各次犯行之時間均111年10月31日,兼衡上開各罪之罪質類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復參酌受刑人於本院所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應定有期徒刑9年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5頁)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2、4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10月(3次) 有期徒刑2月8月(2次) 有期徒刑2月6月(4次) 有期徒刑2月7月(1次) 有期徒刑7月6月(1次)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 111年1月25日~ 111年10月18日 | 111年10月31日 | 111年10月3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867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80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5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4月11日 | 112年2月1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2年5月17日 | 112年5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否 | 是 | |
備註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7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47號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48號 | |
編號1所示之11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 |
編號 | 4 | (以下空白)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犯罪日期 | 111年4月3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11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484號 | |||
判決日期 | 113年4月11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484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3年5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否 | |||
備註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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