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蕭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洗錢防制法 | 洗錢防制法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 |
犯罪日期 | 111年11月14日 | 111年11月16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7026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4418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0號 | 113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 |
判決 日期 | 113年2月29日 | 113年5月8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0號 | 113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 |
確定 日期 | 113年4月2日 | 113年6月4日 | |
得否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備註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15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219號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