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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政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220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各罪犯罪日期均在編號5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0月24日前等節,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5所判處拘役之總和75日為重。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頁)等各情,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5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日 111年7月6日 112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67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769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769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14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3年3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備註 1.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87號(已執行完畢) 2.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45日確定。
1.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01 號 2.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45日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18號 112年度簡字第25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9日 112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18號 112年度簡字第2591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2年10月24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8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71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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