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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傑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傑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傑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惟本件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上開例外得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仍得定其應執行刑。
而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5頁)存卷可參,業已保障受刑人陳述意見權利,併予敘明。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之總和拘役120日,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拘役65日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拘役40日之總和即拘役105日。
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程度,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姚傑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拘役2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4月2日 111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13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9號 112年度審簡字4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9號 112年度審簡字4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度執字第394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新北地檢112度執字第10635號 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12聲字第3260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65日
編號 3 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9日 112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4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57號 112年度士簡字8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4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57號 112年度士簡字8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6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度執字第10913號 士林地檢112度執字第5684號 編號1至3經新北地院112聲字第3260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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