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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宗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宗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詹宗霖因犯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60號、112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等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1日 112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60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3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60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5月6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8號(已執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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