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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壬豪
具保人馬中琍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112年度執字第4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中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馬中琍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壬豪(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1年8月18日刑保工字第112號【誤載為「第2號」,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經本院112年1月1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27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12年8月3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112號)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屬實。
㈡嗣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A室之住、居所,命被告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時間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未獲,又因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業於113年4月25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1日新北檢貞庚113執助1025字第1139040706號函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4月12日北檢銘次113執助486字第1139035035號函及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3月27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47475號函、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5日士檢迺執己緝字第1066號通緝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聲字卷第17頁至第28頁)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
㈢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到案接受執行,該等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A室之住、居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士檢迺己112執字第4972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個案矯正資料查詢附卷可參(聲字卷第11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24頁),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甚明。
㈣再者,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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