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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本院於110年12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7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1次偽造文書、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3月、3月,各罪均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另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次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4月、4月、3月,各罪均確定後,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嗣受刑人於107年4月10日先入監執行殘刑5年31日,復接續執行上揭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其執行完畢日期原為114年3月1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刑期滿日為114年2月15日;
其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54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與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上開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02號,於109年7月31日判決,109年9月1日判決確定)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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