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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千慧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千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9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64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4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438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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