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保,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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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冠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冠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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