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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稚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稚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稚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於109年9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於108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
又因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東簡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前開㈠㈡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其於105年11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再執行罰金易服勞役50日,於000年0月00日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年5月10日。
再因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復因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桃簡字第9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另因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
前開㈣㈤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與上揭殘刑有期徒刑1年5月10日、有期徒刑4月及罰金易服勞役60日接續執行(迄114年1月18日縮刑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嗣受刑人於108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5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郁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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