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帝勝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帝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帝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於10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592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