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保,45,2024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鴻首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新北○○○○○○○○○)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鴻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鴻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67號、第1431號裁定分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269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