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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偉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偉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偉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聲字第10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109年6月2日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82101號函暨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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