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聲保,52,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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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子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8號、第253號裁定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2年2月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9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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