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訴,151,2024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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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麗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3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38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陳麗雯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麗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212、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嫌疑重大,並考量被告為香港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且原預計為本案犯行後即行出境,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而參酌被告本案犯行之情節、所涉罪名非輕,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本案業於113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復於113年4月19日宣判,對被告處有期徒刑柒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6月7日訊問被告,並斟酌被告之意見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如上,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逃亡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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