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訴,317,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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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江德



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江德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陸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江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為羈押處分在案。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51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典字第29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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