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承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現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政承被訴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政承被訴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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