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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錫榮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錫榮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游錫榮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經本院調查相關證據,檢察官、被告已無相關證據請求調查,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非不能以其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之進行,本院認現若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即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准予停止羈押。
另本裁定業於113年7月9日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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