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訴,44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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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嘉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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