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嘉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嘉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