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安
具 保 人 陳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嘉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人豪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7號卷第193頁、第195頁至第199頁、第205頁)。
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5月1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3年5月29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34329464號函暨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被告住所外觀照片、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29號卷第39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77頁至第87頁、第89頁、第23頁、第25頁、第27頁)。
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認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