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訴,49,2024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田竣羽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田竣羽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田竣羽明知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某日起,透過手機連接網路至社群網站「Twitter」(現更名為「X」),以帳號「@tinjny4」刊登販售摻有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之廣告,而向不特定人販售含有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適員警於112年6月19日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開廣告,即喬裝買家與田竣羽聯繫,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購買含有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4包,員警即於同日晚間8時21分許,將價金2,000元匯入田竣羽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中,田竣羽則於同日晚間8時46分許,至基隆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聚門市」寄送含上開毒品咖啡包4包之包裹予員警。上開毒品咖啡包經警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本院依職權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呈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陽性反應,而查扣在案(4包合計驗餘淨重2.7838公克),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為警持拘票在新竹縣○○市○○街000號拘提田竣羽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白承認(見偵卷第11至29、107至111頁,本院卷第106至107、159至160頁),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2年8月10日偵查報告、警員彭文毅之職務報告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員警與推特帳號「@tinjny4」之推特對話畫面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推特帳號「@tinjny4」傳送予員警之包裝包裹錄影畫面擷圖、統一便利超商店福聚門市之店內監視器畫面擷圖、寄件代碼Z0000000000號包裹之取貨資訊、貨態追蹤資訊、推特帳號「@tinjny4」之推特推文畫面擷圖、GOOGLE地圖擷圖畫面至被告住所地與統一便利超商店福聚門市之路線圖附卷可稽,而被告寄送予員警之毒品咖啡包4包,經送鑑驗後,結果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情(詳如附表所示),此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61號鑑驗書暨鑑驗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 
二、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 ,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 獲利,則非所問。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是我張貼的沒錯,我主要係112年6月份許開始販賣毒品咖啡包。我張貼那些訊息是因為缺錢,因而在網路上兜售毒品咖啡包的意思;我是跟一個越南籍的逃逸外勞購買後再轉賣,以每包250元購入,每包我才賺150元左右等語(見偵卷第15、19、23頁),足見被告取得毒品咖啡包成本為每包250元,其卻以高於該成本價每包500元之價格販賣予員警,則其確有販賣毒品營利之不法意圖,至為灼然。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堪以認定。
貳、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按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於著手販賣前,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與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為法規競合,應僅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之實行,惟員警係為蒐證之目的始佯裝購買,自始並無向被告購毒之真意,而未生既遂結果,應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㈡被告就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犯罪,業如前述,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法減輕其刑。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稱:我記得於112年6月19日前3天,中午約13時許左右,跟暱稱「son」越南籍逃逸藥頭購入20包,地點在我戶籍地巷口附近等語;就此,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詢是否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該局函覆略以:「...嗣經接續偵辦,並報請案發地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檢察官奕文指揮偵辦,持續蒐集相關事證,遂於112年9月15日10時許,查緝該越南籍供毒上游嫌犯陳庭章到案...」等情,有該分局偵查隊113年3月25日職務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1至91頁),且該嫌犯陳庭章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5692、1868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等情,亦經本院調閱前開起訴書查明屬實。足認本案因被告供述使職司刑事偵查之人啟動偵查程序並提起公訴,而查獲其毒品來源,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㈣被告上開犯行所有刑之減輕事由,並依刑法第71條第2項、第70條規定,依序遞減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意圖販賣毒品牟利,所為足以擴散毒品流通並增加施用毒品人口,戕害購毒者之身心健康,且無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毒品犯罪之決心,實應予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於本案販賣毒品咖啡包之數量甚微,且未及擴散即經查獲之犯罪情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所自承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業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所犯之本案尚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參、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自員警取得販賣毒品之價金2,000元之事實,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是上開價金,核屬被告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寄送予員警之毒品咖啡包4包,經送鑑定後,均檢驗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已如前述),因被告所犯之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以上第三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予宣告沒收。至因鑑驗而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
   法官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說明
證據出處
1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謹賀新年」紅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1.074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728公克(淨重)
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衛福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461號鑑驗書暨鑑驗物照片(113訴49卷第61至65頁)
2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HAPPY NEW YEAR」紅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1.579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739公克(淨重)
3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新年快樂」紅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送驗數量:1.310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104公克(淨重)
4
檢體編號:C0000000
檢體外觀:新年快樂字樣小孩圖案紅色包裝袋,內含黃色摻雜淺黃色粉末1包(2包中指定尚未開封之咖啡包進行成分鑑驗)
毛重:1.8890公克(含1個包裝袋重)
淨重:1.3366公克
取樣量:0.1099公克
驗餘量:1.2267公克
臺北榮總113年4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訴49卷第117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