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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謹隆
陳儒勝
李蕓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112年度偵字第1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蔡謹隆、陳儒勝、李蕓軒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嗣本院認本件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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