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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唐玉芳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蘇厚安律師
李旦律師
被 告 林博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博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度易字卷第235頁),爰依前述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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