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重附民,4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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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駱寶珠

訴訟代理人 陳立偉
被 告 張耀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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