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重附民,42,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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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告葉文華

被告華明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李欣潔
法 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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