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重附民,6,202406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廖秀足
(送達代收人 慶啟人律師、林博文律師)
被 告 張慶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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