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重附民,6,2024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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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廖秀足

被 告 劉紀呈 住○○市○○區○○路00巷0弄00○0號0 樓 陳敏俊

詹○表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蘭珠
被 告 吳○家

法定代理人 吳延通


被 告 潘○穎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華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11年度金訴字第17號」之記載,茲發現記載有誤,實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且該誤載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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