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金簡,55,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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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姵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7、17384、18164、18699、20698、20904、21989、2259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45、24238、26752、26962、28033、29942號、113年度偵字第899、1798、3150、3310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姵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郭姵妤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使對方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以及製造金融斷點,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在臺北市○○區○○街○○巷○000○00號住處,將所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付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線客服」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以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孫銘成等21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該等款項隨即遭轉出殆盡,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等節,均詳如附表編號1-21所示)。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郭姵妤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63頁),且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提供自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不詳他人使用,使他人所屬詐騙集團分別向本案被害人詐欺財物後,得以使用該等帳戶為匯款工具,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3、5、7-11、13、15、16、19、21部分),與原起訴事實間本為同一,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被告以一個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得用以詐騙本案如附表所示21名被害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洗錢犯行,為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修正後之條文既較為嚴格,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自身利益,輕率地將本應謹慎保管之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終使詐騙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對於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使被害人等求償、檢警追查均趨於不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雖曾與附表編號1、6、16、19、21所示被害人孫銘成及告訴人范秋娥、周柏俊、曾弘文、徐瑞琪成立調解(本院卷第87-96頁),然迄均未能依約履行賠償損失(本院卷第269-277頁),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審金訴卷第161頁、本院卷第26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然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後,確有實際取得報酬或前開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因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出處 備註 1 孫銘成 (被害人﹚ 000年0月間某時,LINE暱稱「Ivy-徐語彤」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孫銘成佯稱可依指示使用「益德富投」APP進行股票投資,將會有不錯的獲利云云,致孫銘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郭姵妤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5日10時7分匯款5萬元 ①孫銘成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6752卷第95-96頁) ②孫銘城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6752卷第101-102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3-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752、26962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2年4月25日10時8分匯款5萬元 ③112年4月25日10時14分匯款5萬元 ④112年4月25日10時16分匯款5萬元 ⑤112年4月26日10時18分匯款5萬元 ⑥112年4月26日10時19分匯款5萬元 ⑦112年4月26日10時22分匯款5萬元 2 武翠簪 (被害人﹚ 112年3月21日晚間某時,LINE暱稱「阿毅」、自稱張明毅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武翠簪佯稱依LINE暱稱「聲景國際手機在線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使用「聲景娛樂」網站進行外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武翠簪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9時11分匯款3萬元 ①武翠簪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0698卷第13-19頁) ②武翠簪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0698卷第59頁) ③武翠簪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0698卷第69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原起訴範圍 3 魏君竹 (被害人﹚ 000年0月00日間某時,LINE暱稱「導師:朱家泓」、「鄭曉華」及「林穎」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魏君竹佯稱可依LINE暱稱「Diana」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使用「時富證券」網站投資獲利,致魏君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9時11分匯款10萬元 ①魏君竹於警詢之陳述(113偵899卷第43-44頁) ②魏君竹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3偵899卷第55-57頁) ③魏君竹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3偵899卷第57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9、1798號移送併案審理 4 陳明揚 (被害人﹚ 000年0月間某時,LINE暱稱「朱家泓」、「雨欣」及「林穎」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明揚佯稱可依LINE暱稱「Diana時富證券」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使用「時富證券」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明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7日9時13分匯款5萬元 ①陳明揚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0904卷第11-12頁) ②陳明揚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0904卷第22-28頁) ③陳明揚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0904卷第18-19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原起訴範圍 ②112年4月27日9時14分20秒匯款5萬元 5 丘宇彤 112年4月中旬某時,LINE暱稱「金錢爆-楊世光」、「助理-曉琳」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向丘宇彤佯稱可依LINE暱稱「Hannah」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華禹證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丘宇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7日9時14分5秒匯款5萬元 ①丘宇彤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4238卷第19-23頁) ②丘宇彤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4238卷第47-54頁) ③丘宇彤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4238卷第55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145、24238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2年4月27日10時54分匯款3萬元 ③112年4月27日10時56分匯款2萬元 6 范秋娥 112年1月4日某時,LINE暱稱「新視野 楊世光」、「EV小雯」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向范秋娥佯稱可使用「華禹」證券網站進行投資,並依佯裝為「華禹」網站客服人員、LINE暱稱「Hannah」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入出金即可獲利云云,致范秋娥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7日9時16分匯款3萬元 ①范秋娥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989卷第11-12頁) ②范秋娥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1989卷第29-31頁) ③范秋娥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1989卷第37-39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原起訴範圍 ②112年4月27日9時27分匯款9,985元 7 黃慧萍 (被害人﹚ 112年4月初某時,LINE暱稱「杜金龍」及自稱為其助理「曉瑜」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慧萍佯稱可使用「銀獅證券」網站開戶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慧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9時34分匯款10萬元 ①黃慧萍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6962卷第31-32頁) ②黃慧萍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6962卷第55-56頁) ③黃慧萍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6962卷第57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752、26962號移送併案審理 8 蔡清護 (被害人﹚ 112年3月初某時,LINE暱稱「胡立陽」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蔡清護佯稱可帶領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蔡清護陷於錯誤,而依「胡立陽」及其助理與客服「范凱琋」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9時41分匯款40萬484元 ①蔡清護於警詢之陳述(113他2卷第7-9頁) ②蔡清護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3他2卷第19-59頁) ③蔡清護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3他2卷第17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50、3310號移送併案審理 9 陳萬賀 112年2月初某時,LINE暱稱「財經阮老師」及自稱其助理「甄美玲」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陳萬賀佯稱可依客服指示使用「國興證券」AP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萬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7日10時13分匯款5萬元 ①陳萬賀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9942卷第45-48頁) ②陳萬賀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9942卷第67-69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942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2年4月27日10時19分匯款2萬3,000元 10 李秀容 112年4月25日某時,LINE暱稱「阮慕驊致勝分析師」、「胡睿函」及「助教-余雪凌」、「鈺琪」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李秀容佯稱可使用「鼎盛」、「晟元」APP進行股票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李秀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10時34分匯款50萬元 ①李秀容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6752卷第27-31頁) ②李秀容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6752卷第73-77頁) ③李秀容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6752卷第57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752、26962號移送併案審理 11 陳春綢 000年0月間某時,LINE暱稱「金錢爆-楊老師」、「ya楊雅慧」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陳春綢佯稱可依指示使用「華禹證券」APP進行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春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10時43分匯款10萬元 ①陳春綢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9942卷第93-101頁) ②陳春綢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9942卷第113-127頁) ③陳春綢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9942卷第111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942號移送併案審理 12 高毓璟 (被害人﹚ 112年3月中旬某時,LINE暱稱「朱家泓」、「愛麗Aili」及「林穎」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高毓璟佯稱可跟著其所介紹的策略投資股票、嗣再依LINE暱稱「Diana」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使用「時富證券」網站優先取得飆股特權獲利云云,致高毓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10時53分匯款9萬4,000元 ①高毓璟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8699卷第7-10頁) ②高毓璟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8699卷第67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原起訴範圍 13 李欣育 000年0月00日間某時,LINE暱稱「阿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李欣育佯稱可依LINE暱稱「聲景國際手機在線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聲景娛樂」博弈網站、穩賺不賠云云,致李欣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7日12時5分匯款40萬元 ①李欣育於警詢之陳述(113偵3150卷第9-15頁) ②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騙李欣育之網站及LINE帳號頁面截圖(113偵3150卷第61-65頁) ③李欣育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3偵3150卷第69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4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150、3310號移送併案審理 14 黃倩宜 111年12月中旬某時,LINE暱稱「胡睿涵」及「樂家Yuki」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倩宜佯稱可使用「凱豐」APP進行股票投資云云,致黃倩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8日11時19分匯款5萬元 ①黃倩宜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2595卷第19-21頁) ②黃倩宜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2595卷第51及55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原起訴範圍 ②112年4月28日11時21分匯款5萬元 ③112年4月28日12時18分匯款5萬元 ④112年4月28日12時20分匯款5萬元 15 林廷聰 112年4月15日18時許,LINE暱稱「婉婉秋風」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廷聰佯稱可依LINE暱稱「BOND客服專員」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Japanbond」平台投資美元獲利云云,致林廷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8日12時30分匯款10萬元 ①林廷聰於警詢之陳述(113偵1798卷第17-20頁) ②林廷聰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3偵1798卷第31-39頁) ③林廷聰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3偵1798卷第22-23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99、1798號移送併案審理 ②112年4月28日12時31分匯款10萬元 16 周柏俊 112年2月至4月間某時,LINE暱稱「吳嘉欣」及「簡桂英」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向周柏俊佯稱可依指示使用「NEUBERGER BERMAN」APP進行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周柏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8日13時整匯款20萬元 ①周柏俊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9942卷第149-157頁) ②周柏俊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9942卷第185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942號移送併案審理 17 黃淑娟 112年3月中旬某時,LINE暱稱「ProShares」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淑娟佯稱可申辦「ProShares」APP的帳號作為投資股票的管道云云,致黃淑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①112年4月28日14時49分匯款5萬元 ①黃淑娟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6907卷第11-15頁) ②黃淑娟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16907卷第61-65頁) ③黃淑娟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6907卷第75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原起訴範圍 ②112年4月28日14時52分匯款5萬元 18 林光峰 112年4月初某時,LINE暱稱「Li」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林光峰佯稱可使用「全球速遞-購物網」販售商品賺取報酬云云,致林光峰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8日14時51分匯款3萬元 ①林光峰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7384卷第13-16頁) ②林光輝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7384卷第19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原起訴範圍 19 曾弘文 112年2月至5月間某時,LINE暱稱「李時瑤」及「NEUBERGER BERMAN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接續向曾弘文佯稱其為陳益德老師的助理、有許多內線消息可協助操作「NEUBERGER BERMAN」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曾弘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8日15時10分匯款34萬元 ①曾弘文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8033卷第19-24頁) ②曾弘文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8033卷第59-61頁) ③曾弘文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8033卷第53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033號移送併案審理 20 張貴欣 000年0月間某時,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張貴欣佯稱其被男友背叛、要把男友戶頭中的百萬存款匯至張貴欣的帳戶、惟張貴欣須先匯款至對方帳戶云云,致張貴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8日15時23分匯款9萬元 ①張貴欣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8164卷第17-21頁) ②張貴欣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8164卷第37頁) ③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原起訴範圍 21 徐瑞琪 000年0月0日間某時,LINE暱稱「陳益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及其助手接續向徐瑞琪佯稱可使用「NEUBERGER」APP進行投資云云,致徐瑞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被告本案帳戶。
112年4月28日15時30分匯款20萬元 ①徐瑞琪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4145卷第23-24頁) ②徐瑞琪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12偵24145卷第83-85頁) ③徐瑞琪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4145卷第80-81頁) ④被告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6907卷第3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145、24238號移送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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