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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岱燕
選任辯護人 鄭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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