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金訴,17,2024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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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紀呈



陳敏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匯入帳戶(第三層)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111年1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16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匯入帳戶(第三層)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內關於「111年1月17日」之記載,茲發現記載有誤,實為「111年1月16日」,且該誤載顯係誤寫,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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