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金訴,92,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243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士簡字第1210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王永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