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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謹評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65號、第987號、第4284號、第4320號、第4321號、第4788號、第5413號、第6551號、第7189號、第7315號、第7916號、第10261號、第10297號、第10685號、第1278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84號、第185號、第186號、第187號、第188號、第18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613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緝字第21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鄭謹評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壹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謹評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6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樟樹一路友人吳彥志(所涉詐欺等部分,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之住處,將其名下之台新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吳彥志,復於同年8月1日前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吳彥志,以此方式將上開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做為提款、轉帳及匯款之用,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
嗣吳彥志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鄭謹評之上開台新帳戶及永豐帳戶內,該等款項並旋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巳○○及A○○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丁○○、子○○及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申○○及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丙○○及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午○○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請、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壬○及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請、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及未○○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鄭謹評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53至154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謹評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4、158、171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被害人」欄編號1至26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均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編號1至26所載),並有被告台新銀行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朴子分局卷第35至42頁、112偵987卷第69頁、第71頁)、被告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見111偵25993卷第31至39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6至57頁),及如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編號1至26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1.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查被告將其申設之本案台新帳戶及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密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藉此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無從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被告之行為,應認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2.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罪數:被告前後2次分別提供本案台新帳戶及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密等資料之單一行為,幫助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對如附表「被害人」欄編號1至26所示之人實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並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71號併辦意旨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170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關於如附表編號25至26「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等部分犯罪事實,經核均與本案起訴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24「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等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均應併入本案審理。
(三)刑之減輕事由:被告提供本案台新帳戶及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密等資料行為,固予正犯助力,但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屬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查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罪,業如前述,自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幫助洗錢罪部分,均依法遞減其刑。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之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可見其素行未佳,又考量其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提供其所有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網銀帳密等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高達新臺幣624萬4,985元,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非輕、素行及均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情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由前妻監護照顧,入監所前在工地監工,並兼做保健食品直銷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72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將本案台新帳戶及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網銀帳密等資料提供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獲有報酬新臺幣3,000元,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4頁),既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故如附表「被害人」欄編號1至26所示之人輾轉匯入被告所有本案台新帳戶或永豐帳戶之款項,雖業經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領出,惟並無證據證明該款項係由被告提領或提領後業經被告所收受,即不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該等財物,附此敘明。
參、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038、1039、1040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云云,惟查本案業於113年7月8日辯論終結,惟上開併辦案件遲至113年7月10日始 移送至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0日甲○迺冬113偵緝1038字第1139042616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是以本院無從併予審理,爰將上開併辦案件退回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亦一併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條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潔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信傑移送併辦,由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證據及卷頁所在 1 辰○○ 辰○○於111年7月12日以手機上網瀏覽投資訊息,主動聯繫詐騙集團佯裝LINE暱稱「德勝客服經理-琳琳」之成員,其向辰○○佯稱依指示開戶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9時16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㈠辰○○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788卷第33至34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4788卷第51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788卷第35頁、第43頁、第61頁) ㈣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7頁) 2 巳○○ (提告) 巳○○於111年5月底收到投資股票獲利的手機簡訊,於點入簡訊連結後,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安安」、「匯豐-黃依依」、「Rosie-劉洛薇」、「楊佩瑜」、「王倩菲」向巳○○誆稱加入網站會員儲值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9時19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000元 ㈠巳○○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述(112偵987卷第9至15頁、112審金訴660卷第173至174頁) ㈡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2偵987卷第59至60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2偵987卷第25至5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987卷第17頁、第63至67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987卷第69頁、第71頁) 3 己○○ 己○○點選LINE股市投資廣告連結以獲得股市投資資訊,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0日以LINE暱稱「張智麗」、「德勝專員-童童」、「德勝客服經理」,向己○○佯稱註冊「德勝」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可獲利,致己○○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9時17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己○○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0711卷第11至17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1偵20711卷第37至3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0711卷第31至35頁) ㈣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7頁、第59頁) 111年7月26日9時19分 5萬元 111年7月28日9時54分 5萬元 111年7月28日9時56分 5萬元 4 丁○○ (提告) 丁○○於000年0月間瀏覽臉書投資廣告,詐騙集團佯裝LINE暱稱「李欣怡」、「德勝客服」之成員,向丁○○佯稱加入「bbncmd」網站儲值點數操盤、投資股票可獲利,致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9時29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㈠丁○○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320卷第55至58頁) ㈡聯邦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112偵4320卷第75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320卷第81至104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4320卷第61頁、第67頁、第141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7頁) 5 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LINE暱稱「靜怡」於111年5月25日主動聯繫子○○,傳送「股海羅盤-回馬槍」網路連結予柯有胜,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致柯有胜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3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㈠子○○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315卷第33至39頁) ㈡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112偵7315卷第95、101、109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7315卷第103至105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7315卷第41頁、第49頁、第77至78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7頁) 6 戊○○ 戊○○於111年5月29日在臉書瀏覽股票交流學習訊息,於點選網址後隔日,LINE暱稱「德勝投資」主動連繫戊○○邀其加入「論股學堂飆股訓練營」群組、「德勝客服」的LINE,佯稱於「德勝」網站加入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致戊○○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20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萬元 ㈠戊○○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0297卷第7至9頁) ㈡台北富邦銀行臺幣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0297卷第18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網頁擷圖(112偵10297卷第23至27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297卷第29至36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8頁) 111年7月26日10時22分 10萬元 7 申○○ (提告) 申○○於111年5月29日瀏覽臉書股市資訊文章,加入佯裝LINE暱稱「蔡明彰」、「劉洛薇」、「陳思欣」、「佳佳」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向申○○佯稱加入「德勝」網站申請會員,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7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㈠申○○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16卷第189至191頁) 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2偵7916卷第197至199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7916卷第201至202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7916卷第193至196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8頁、第59頁) 111年7月27日15時43分 30萬元 8 丑○○ (提告) 丑○○於111年6月14日14時在臉書點入詐騙集團成員投放之投資廣告連結,加入LINE暱稱「特助~李娜」、「E超級佈局初級群」群組、「得勝客服經理-琳琳」為好友,向丑○○佯稱可推薦投資,致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29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丑○○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284卷第9至11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4284卷第39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2偵4284卷第38至4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284卷第21頁、第27頁、第36至37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1頁) 9 丙○○ (提告) 丙○○於111年6月14日認識佯裝投資顧問之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成陰」,向丙○○佯稱加入「德勝」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10時56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0261卷第7至9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10261卷第17至19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0261卷第25至4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10261卷第45至52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1頁、第64頁) 111年7月29日9時50分 3萬元 10 未○○ (提告) 未○○於000年0月間經由手機廣告簡訊結識LINE暱稱「與林雪B飆股助理是黃老師助理」之詐騙集團成員,邀請未○○加入「B 飆股資訊學習群」群組,向未○○佯稱依指示買賣股票可獲利,致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7日13時36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時,應予更正)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㈠未○○之告訴代理人游亦筠於警詢之指述(朴子分局卷第13至18頁) 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朴子分局卷第49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朴子分局卷第51至54頁、第58頁) ㈣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2頁) 11 玄○○ (提告) 玄○○於111年5月29日在臉書「李忠興」網頁看到投資資訊,遂與詐騙集團成員佯裝之LINE暱稱「李忠興」、「陳美玲」、「雯雯」加為好友,向玄○○佯稱在德勝網站儲值並操作股票可獲利,致玄○○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7日13時29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萬元 ㈠玄○○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述(112偵5413卷第7至19頁、112審金訴660卷第173至174頁) ㈡合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2偵5413卷第35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網頁擷圖(112偵5413卷第53至65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413卷第67至75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2頁) 12 午○○ (提告) 午○○於111年6月底在臉書看到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投資顧問「林成蔭」,與其加為LINE好友後,再加入LINE暱稱「智美&Sarina」、「德勝客服〜華華」為好友,向午○○佯稱於交易平台操作投資可獲得獎勵金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8日10時25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時57分,應予更正)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㈠午○○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0711卷第19至22頁) 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11偵20711卷第45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0711卷第47至55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0711卷第41至43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0頁) 13 地○○ (提告) 地○○於111年5月20日11時13分在家中上網時,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郭老師」、「李欣怡」、「德勝客服經理李小燕」向地○○佯稱至德勝網站申辦會員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6日11時51分(起訴書附表未載時分,應予補充)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㈠地○○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6141卷第9至10頁) 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111偵26141卷第11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網站頁面擷圖(111偵26141卷第13至15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6141卷第17至18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2偵5413卷第79頁) 14 天○○ (提告) 天○○於111年5月中旬在家中使用手機時,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高雯雯」將天○○加入「股海交流會」群組,佯稱在「黑池交易」網站投資股票、操作飆股可獲利,致天○○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8日10時4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該等款項於同日10時7分轉匯至被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㈠天○○於警詢之指述(112偵7916卷第85至87頁) ㈡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2偵7916卷第109至113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7916卷第97至107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偵7916卷第89至95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59頁) 15 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將宇○○加入LINE「籌碼K線」群組,向宇○○佯稱下載「德勝」投資軟體,註冊認證後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致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9日11時2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㈠宇○○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321卷第147至14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4321卷第141至143頁、第149頁、第157頁) ㈢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6頁) 16 亥○○ (提告) 亥○○111年7月15日以臉書私訊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張貼之求職廣告,LINE暱稱「財爺-董事」、「CREATE蘋蘋」、「CREATE泡泡」、「CREATE言言」、「CREATE嚕嚕」向亥○○佯稱至「17play娛樂城」玩遊戲可獲利賺錢云云,致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2時15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指述(111偵25993卷第19至27頁、112審金訴660卷第173至174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1偵25993卷第57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5993卷第41至43頁、第49至51頁、112偵7916卷第133至141頁) ㈣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6頁、第57頁) 111年8月1日12時18分 5萬元 17 A○○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設立遠端打字賺錢粉絲專頁,A○○於000年0月間聯繫該粉絲專頁後,LINE暱稱「黑寡婦 團隊領導」將A○○加為好友,佯稱投資博弈穩賺不賠云云,致A○○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2時33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A○○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980第7至11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1偵22980第28至29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2980第19至24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22980第31至38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7頁) 111年8月1日12時35分 5萬元 18 辛○○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0日以LINE暱稱「黑寡婦 團隊領導」將辛○○加入好友,向辛○○佯稱於網站註冊後投資特定專案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4時8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㈠辛○○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5723卷第23至28頁) ㈡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1偵25723卷第33至34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5723卷第37至4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麟洛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25723卷第63至66、73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8頁、第60頁) 111年8月1日14時11分 2萬元 111年8月1日17時58分 3萬元 19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9日,以LINE暱稱「Milk牛奶」、「洪元帥」將寅○○加為好友,佯稱至「17play娛樂城」平台投資博弈,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4時19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㈠寅○○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7037卷第15至17頁) ㈡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1偵27037卷第19頁、第31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7037卷第21至29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鹿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7037卷第43至45頁、第49頁、112偵7916卷第168至169頁、第173頁、第183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8頁) 20 卯○○ (提告) 卯○○於111年7月16日17時在臉書看到博弈平台廣告,加入LINE暱稱「語熙」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向卯○○佯稱在博弈平台匯入本金可賺取點數、高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5時10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8,200元 ㈠卯○○於警詢之指述(112偵6551卷第9至11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6551卷第33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6551卷第21至26頁) ㈣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8頁、第60頁) 111年8月1日17時50分 2萬800元 21 壬○ (提告) 壬○於111年7月17日在臉書看到詐騙集團成員張貼之兼職廣告,於點入連結後加入LINE暱稱「芮汐」、「Bruce布魯斯」為好友,佯稱開通「17play娛樂城」帳號可操作投資、獲利翻倍云云,致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4時4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㈠壬○於警詢之指述(112偵665卷第125至129頁) 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偵665卷第135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2偵665卷第143至161頁)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665卷第131至133頁、第139至141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7頁) 22 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在Youtube投放接單賺錢之廣告,乙○○於點擊連結後加入LINE暱稱「GDK-芮汐」、「Bruce布魯斯」為好友,佯稱可代操作投資、投資博奕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6時15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㈠乙○○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2788卷第29至30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12788卷第121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2788卷第107至12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四林派出所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12788卷第31至36頁、第87至91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59頁) 111年8月1日16時16分 6萬元 23 戌○○ (提告) 戌○○於111年7月16日13時25分在臉書看到詐騙集團成員張貼之打字接單廣告,遂加入LINE暱稱「水豚君愛打字」、「芮汐」、「若茵」、「Bruce布魯斯」為好友,向戌○○佯稱在博奕平台「17play娛樂城」儲值,可代操作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17時36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㈠戌○○於警詢之指述(112偵665卷第27至31頁) ㈡郵政儲金部封面及內頁明細(112偵665卷第68、70頁) ㈢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112偵665卷第71至116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偵665卷第45頁、第55至57頁、第117至119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60頁) 24 癸○○ (提告) 癸○○在000年0月間因求職需求在網路尋找打字賺錢的機會,詐騙集團成員向癸○○佯稱打字賺錢需開通費、購買賽馬遊戲點數可賺錢云云,致癸○○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2日12時24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985元 ㈠癸○○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0685卷第7至8頁) ㈡新光銀行存摺存款對帳單(112偵10685卷第25頁) ㈢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0685卷第27至29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受理案件證明單(112偵10685卷第19至23頁、第31頁) ㈤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61頁) 25 黃○○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FUFA-彬/開會」、「FUFA Rui芮」聯繫黃○○,其等佯稱在富發娛樂工作,經由富發娛樂平臺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致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8月1日20時44分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黃○○於警詢之指述(新北檢112偵61371卷第5至6頁)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新北檢112偵61371卷第40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檢112偵61371卷第16頁、第21頁、第29至33頁) ㈣鄭謹評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開戶人攝錄影畫面、手機轉帳驗證動態密碼申請書、交易明細(111偵25993卷第31至34頁、112偵緝184卷第53頁、111偵25723卷第60頁) 111年8月1日20時45分 5萬元 111年8月1日20時46分 5萬元 26 酉○○ (提告) 酉○○為股票投資於111年7月20日12時在家中加入朋友黃淯涵提供LINE暱稱「李婉婷」為好友,「李婉婷」再介紹酉○○加入LINE暱稱「琳琳」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好友,其佯稱可提供投資股票內容及操作投資賺錢云云,致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戶。
111年7月28日11時30分(併辦意旨書漏載30分,應予補充)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㈠酉○○於警詢之指述(112偵5773卷第6至7頁背面) ㈡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2偵5773卷第62頁背面) ㈢假投資app擷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112偵5773卷第52至62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偵5773卷第39至41頁背面、第45頁、第50頁) ㈤鄭謹評台新銀行帳戶開戶業務申請書、帳戶基本資料、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朴子分局卷第35至38頁、112偵4320卷第35頁、111偵20711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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