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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李溙倪
被 告 李政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7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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